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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調查,5月23日清晨,陳明義酒後開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新和路,該路段時速不得超過60公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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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調查,5月23日清晨,陳明義酒後開車行經新竹縣新豐鄉新和路,該路段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,卻以時速90公里以上超速行駛,正面撞擊晨運的吳婦,致吳婦身體彈飛至車頂,頭部撞破副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並卡在上面,陳男不僅未停車報警或救護,反而加速逃離現場,將吳婦甩落地面,最後棄車步行回住處。

員警根據事故現場掉落的車牌循線查訪至陳男住處,陳男謊稱酒後是叫白牌計程車回家,他將車停在友人車行,警方帶他前往時,陳男悄悄LINE友人刪除車行監視器畫面、不要幫警方開門。

事後警方測得陳男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21毫克,換算回推肇事時超過0.3。

法官審酌陳男有傷害、重利罪前科,素行不佳,當被害人頭部仍卡在擋風玻璃與他面對面之際,竟冷酷駛離現場,事後再將被害人甩落地面,使無任何一線生機,吳婦的丈夫目睹妻子遭撞,急忙開車在後追尋,找到時已無法挽救,痛徹心扉,陳男所為盡失人性。

審理時,陳男雖稱願賠償被害人家屬,但目前沒有任何資力,可見無非空話。

開庭時吳婦的丈夫泣訴,妻子被撞後,人在車上的擋風玻璃,跟陳男面對面,陳男居然還將車開走,把她丟在轉彎路口,太殘忍了!幾度泣不成聲、不能自抑。

法官認為,吳婦的丈夫目睹配偶罹難,受有嚴重心理創傷,陳男所為令人難容,事後又企圖滅證,惡性重大,判刑7年4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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